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81财保2号
申请人:湖北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麻城市朝圣南路桃盛建材市场2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30973719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798774055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湖北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1073628元的银行存款或相适应的其他财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诉讼标的额1073628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在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单的保险利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亿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泂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