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7184号
原告:**,男,199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林,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5320995XC,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山,江苏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约利,系公司员工。
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章 杰
人民陪审员 周 俊
人民陪审员 陆新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濛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