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

中山市远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0324号
原告:中山市远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瑞丰灯配城1栋202。
法定代表人:任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宁创(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妮,江苏宁创(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何秀平。
原告中山市远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2022年1月4日,原告中山市远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远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远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原告中山市远投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左建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雅娟
书 记 员 朱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