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

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杰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16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5320995XC,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何秀平。
委托代理人:洪约利,公司办公室主任,联系×。
被执行人:杰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65685Q,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海峰,联系×。
申请执行人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杰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杰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05457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80元,由杰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19300元,由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5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中铁华宇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司荣华执行,由吕祝华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05457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9300元,执行费13139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杰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部分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
3.冻结被执行人杰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1年(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扣划上述账户存款239098元,其中收取案件受理费14300元和执行费1313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11659元。
4.裁定限制被执行人杰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注销及法定代表人变更,限制期限3年(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5日止)。
5.依职权将杰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高消费。
6.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239098元,其中收取案件受理费14300元和执行费1313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211659元,剩余84791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39098元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8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司荣华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孙福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吕祝华
书 记 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