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3939号 原告: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石桥松筠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恒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系南京恒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恒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各自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陈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浦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