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8544号
申请人: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华清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8月3日生,住淮安市,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40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玮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405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财产线索:被申请人淮安水岸风情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勤政路西侧、枚乘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正在泰兴市人民法院拍卖,可协助查封拍卖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