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02财保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康恩仕达(厦门)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1801单元之四。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品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78号福州特艺城6层05店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壮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康恩仕达(厦门)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福州品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1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9××9号)的房产。
2021年8月20日,康恩仕达(厦门)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9×**)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恩仕达(厦门)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房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9×**)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