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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恩仕达(厦门)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品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02财保2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康恩仕达(厦门)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1801单元之四。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品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378号福州特艺城6层05店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壮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人康恩仕达(厦门)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福州品道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闽01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榕房权证R字第9××9号)的房产。 2021年8月20日,康恩仕达(厦门)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9×**)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康恩仕达(厦门)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号××村××座××单元房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9×**)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