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成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波某健资产管理公司;宁波某杰建筑装饰公司;上海某园旅游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民终4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某健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男,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某杰建筑装饰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某园旅游集团,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上诉人宁波某健资产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某杰建筑装饰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某园旅游集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4)浙0205民初7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某健资产管理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某健资产管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某健资产管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5.20元,减半收取1822.6元,由上诉人宁波某健资产管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