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11执6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卓圩居委会5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关于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081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江苏禹王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40400元为(2019)川0811执601号的执行案款,剩余68972.21元向申请人支付。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下欠的82652.79元被执行人***自愿定于2019年1月2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万元,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62652.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8)川0811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