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1财保749号
申请人: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67000元。申请人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4355元,已由常熟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