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益豪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7778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
法定代表人:刘生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国山,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雨,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路******
法定代表人:顾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支付欠付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告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告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63元,由原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华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