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6702号
原告: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经贸路77-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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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