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703某某与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70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经贸路77-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易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