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5666号之二
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691391756,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沿江工业园区蛟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95041786,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滨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计22200元,由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