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南某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5666号之二 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691391756,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沿江工业园区蛟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95041786,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滨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计22200元,由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