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455号之一
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沿江工业园区蛟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
经查,原告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施工11301标】工程双梁式起重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2台双梁桥式起重机,交货安装地点为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华景站、广州市天河区华师站,并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合同货款1713496.9元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原、被告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和肇庆铁路运输法院分别受理广州市和肇庆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第一审案件:(一)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3、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6、其他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民事纠纷。”而本案被告向原告采购的物资是用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工程【施工11301标】工程”项目,故本案属于与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的买卖合同民事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又因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故本案应由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审判员 白 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