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02民初5149号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常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9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