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

田某、江苏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85民初991号 原告:田某,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诉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大庆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