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8531号
原告:宿州市致达建材包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高庄村马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吉祥家苑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宿州市致达建材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庆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宿州市致达建材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宿州市致达建材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