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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4639号 原告: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4051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讯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5号16-10、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0298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女,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绿地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倪峰社区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4833765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18号C座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1520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讯联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绿地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重庆保税港区绿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