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13267号
原告: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910104329。
被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简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陈述被告主动向原告支付了款项,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3.5元,由原告成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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