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7民初29377号
原告:赵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朝田村118号C座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1520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与重庆四通都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3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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