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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某有限公司、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7民初9231号 申请人:苏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柳某。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苏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