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1635号
原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506室。
法定代表人:陆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88号宝塔石化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太原市华菱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工业园区2号硅铁厂。
法定代表人:王会亮。
被告: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北周庄镇大运路西。
法定代表人:朱河。
被告: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北周庄镇大运路西。
法定代表人:殷东平。
被告: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英蓉中二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顾如清。
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受理原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信公司)与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财务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太原市华菱冶金有限公司、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告宝塔财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良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塔财务公司支付承兑汇票款项100万元及利息19575元(暂算至2019年2月27日,最终结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其余被告对宝塔财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良信公司取得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因出票人拒绝付款,良信公司有权行使票据追索权,故诉至法院。
宝塔财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通知,涉及宝塔财务公司的案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修贵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