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银川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4民初6858号 原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银川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