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4民初6858号
原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银川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