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4民初1361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2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银川市成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