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076号
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栋502。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中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丰裕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中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