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长某某中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076号 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栋502。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长**中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制造产业基地丰裕北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中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