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078号
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栋502。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南环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
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