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11366号
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502。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1月1日出生,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住,住湖南省长沙县公司员工。
被告:株洲春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杨坤,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春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
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