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808号 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东***绿谷产业园1栋1**502(工商登记注册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栋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能韬,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同兴村***村北30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坤宇,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