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0121执4442号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2-2-26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1136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检测费80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02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三年期存款利率2.75%标准自2021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支付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 账户名称:长沙县人民法院 子账户账号:×××46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731-8188**** 本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88号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