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403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刘陀店村村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平川区。
被执行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68号-1幢(01)幢-1-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保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40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甘0403执7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