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执恢374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刘陀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长安路68号-1幢(01)幢-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0403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保定***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403执恢3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