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嘉兴朱润超市有限公司与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11民初00337号之二 原告:嘉兴朱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闻川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投工业坊30号厂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朱润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朱润超市有限公司以案件需进一步完善证据为由,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朱润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朱润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朱润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