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411民初1522号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投工业坊30号厂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92303973E。

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闻川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076933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下以本诉身份称谓)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下以本诉身份称谓)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同年5月17日,被告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6月3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和解期限60天。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货款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4年5月7日签订《空调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为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提供并安装中央空调,共计货款900000元。合同签订后,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依约提供空调设备并安装完毕,于同年11月4日进行验收,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810000元,余款90000元至今未付。

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答辩称: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尾款。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在与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将空调安装私自委派给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不符;空调安装后,使用过程中三次管道爆裂,造成损失未赔,且制冷制热效果不佳。

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要求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履行维护保养义务;2.要求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违约损失100000元;2.诉讼费由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7日,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与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签订《空调工程合同书》一份。中央空调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后,在同年12月份连续多次发生爆管漏水,造成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及其他租赁客户的重大损失和经营困难。经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共同协商,达成《商定协议》一份,约定赔偿100000元,但未能支付赔款。事后,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亦未对空调进行维护保养。

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商定协议》签订人***非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人员,且协议约定的赔偿主体为恒意机电,故赔偿款与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在2014年5月7日签订《空调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为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提供并安装中央空调,共计货款900000元,货款支付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40%(360000元),设备进场支付35%(315000元),工程验收完工后支付15%(135000元),工程尾款10%(90000元)验收完工后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毅恒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进行安装,***当时为苏州毅恒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810000元,余款90000元至今未付。空调安装完毕后的使用过程中,管道三次爆裂,造成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及其客户损失。***以苏州恒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名称未在江苏省苏州市工商管理局及下属分局登记注册)与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为名,与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商定协议》一份,约定由恒意机电赔偿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损失100000元。事后,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未收到赔偿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中央空调买卖及安装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在双方合同签订后,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履行空调交付及安装义务。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应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逾期未付显属不当。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辩称的,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与事实不符。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安装,未违背合同约定;空调使用过程中出现瑕疵,但是否为质量问题,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且出现质量问题亦不是其拒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主张中,维护保养虽为合同义务,但该主张并无具体行为内容,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亦未明确维护保养的具体内容,本院无法据此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行为内容,属诉讼请求不明,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提出的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违约而要求赔偿损失,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违约,同时亦未能举证证明,因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违约已造成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损失的具体金额,其提供的《商定协议》,确非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人员签署,协议中亦无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进行赔偿的内容,且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在另案中,已向苏州毅恒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及***请求赔偿损失,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反诉原告嘉兴市朱润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