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13233号
原告: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创投工业坊**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沧浪区,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博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中山南路**上领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原告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格公司)与被告苏州博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美林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林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博冷公司立即归还美林格公司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5万元;2.***对博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博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美林格公司与博冷公司同为空调制冷行业。2018年8月31日,博冷公司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美林格公司借款20万元,期限2个月。美林格公司于当日提供转账20万到博冷公司帐户。2个月后,博冷公司没有归还,后多次催讨,博冷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20年1月15日的微信中认可欠款20万本金,承诺于2020年2月20日前归还10万元,2020年3月20日归还10万、利息4万,4月20日前付清,但博冷公司并没有归还,除了在2020年4月29日归还3万元、2020年5月19日归还2万元、2020年6月10日归还3万元,共计本金8万元外,其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没有归还,***在2020年8月27日通过微信承诺还差10万本金(实际为12万),利息5万,计划于9月15日之前支付部分款项10月底再支付部分款项,但博冷公司未能支付。博冷公司为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二者财产混同,***应当对博冷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美林格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博冷公司、***庭后辩称,对于借款的事实无异议,尚欠美林格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万元。
美林格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经审查,美林格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至于博冷公司、*****后提交2020年6月19日博冷公司向美林格公司转账2万元的转账凭证,美林格公司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故本院亦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1日,美林格公司向博冷公司转账20万元。
2020年1月15日,***向**发送微信称:“总欠周总你本金20万,分两次还你,2020年2月20日前还你10万,2020年3月20日前还你10万。利息两年,按每年2万,合计4万。4月20日前还你。你看这样行吗?”**回复:“这是再给你最后一次机会。下来没有机会的。要兑现承诺。也要保留这些承诺。”
2020年4月29日,博冷公司向美林格公司转账3万元。***向**发送微信称:“刚给你凑了3个,转你公司账户上了,这个月答应你的差的2个下个月10号前转你。然后下个月的钱差不多在29-25之间转你公司帐上。***下。”
2020年5月18日,**向***发送微信称:“明天打款后发截图给我”。2020年5月19日,博冷公司向美林格公司转账2万元。同日,***回复“好了”并发送博冷公司向美林格公司转账2万元的截图。
2020年6月10日,博冷公司向美林格公司转账3万元。同日,***向**发送博冷公司向美林格公司转账3万元的截图,并称:“转了你3,差的2个,下周三,转你”。
2020年6月19日,***向博冷公司转账2万元后,博冷公司又向美林格公司转账2万元。当日,***向**通过微信发送截图一张,截图为***向博冷公司转账2万元的转账凭证。庭审中,美林格公司陈述,因该截图仅系***向博冷公司转账,遂认为未收到2020年6月19日博冷公司的还款。
2020年7月22号,***向**发送微信称:“现在还差周总你这边,本金10万元,利息5万。8月10日最好一次性给你解决,如果资金不到位的话,先解决2-3,剩余的尽快给你安排。”**回复:“望能照此承诺。”
2020年8月27日,***向**发送微信称:“总共还差你10万本金,5万利息,现在安排计划是9月15日之前支付部分款项,月底再支付部分款项,10月底前再支付剩余款项。”**回复:“又是要两个月,那就按你所言,但话要当话,不要自贬。”
另查明,***是博冷公司的独资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其与被告博冷公司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现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存在违法情形,本院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原告在完成了借款本金20万元的交付义务后,被告博冷公司应按照约定返还款项。至于尚欠款项数额的认定,经重新核查,原告美林格公司认可收到被告博冷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归还3万元、2020年5月19日归还2万元、2020年6月10日归还3万元、2020年6月19日归还的2万元,故被告博冷公司实际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10万元,而非原告主张的12万元。被告博冷公司逾期未能归还全部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系被告博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博冷公司名义作出的利息支付的承诺,应当由博冷公司承担。原告主张利息5万元系出借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逾期利息不再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对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博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博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5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62×××65)。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博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苏州博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62×××63)。原告苏州美林格中央空调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165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璟妹
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