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5057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之妻。
被告:***,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包工头,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淼泉虹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与被告***、***、以及被告常熟市洲航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以其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