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新南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1执590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742604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齐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南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861394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536400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生,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4年6月7日生,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南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苏1181民初5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9000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 经查,2019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9年11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登记在被执行人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号汽车下落不明且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0年5月22日至2022年5月21日,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2020年3月13日,本院进行二次网络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1月9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及罚款5000元的决定,因未发现其下落,故未能实际实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暂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2019年11月29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丹阳市新南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了位于云阳镇东马场、被执行人丹阳市佳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了位于云阳镇横塘横陵路、被执行人***与***名下登记了位于南方名居2幢2单元1402室及车位5-14有抵押,上述房地产已被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应在查封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措施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持有的丹阳市新南洋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暂无法处置。 2020年5月22日,本院通过执行告知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1民初5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