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9某某与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里庄分公司、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2069号
原告:***,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里庄分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里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50229524N。
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东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7426040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里庄分公司、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