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89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2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7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程
书 记 员 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