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恢1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9776Q。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博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057901993P。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颜北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0710R。住所地博山双山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泵业有限公司、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