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917号
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071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淄博睿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0549771409。
法定代表人:于新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睿霖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时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