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071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左权县辽阳镇后窑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82314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货款825260元,被告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25260元,余款800000元被告自2021年11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2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若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任何一期不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欠款全额申请执行;三、原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21)鲁0304民初2982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28273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未受偿。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25日、3月28日,分别发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税务、民政、工商、不动产及车辆信息予以查询,除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晋K2××××福迪牌汽车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委托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止。因未能实际扣押,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二、委托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予以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两年,自2022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止。
综上,查封在案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且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04执2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