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071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新立外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69266728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辽***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4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执3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