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071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东风西路11号顺城写字楼B幢15号楼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6895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与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4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0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超过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4执33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