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071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东风西路11号顺城写字楼B幢15号楼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09768957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与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4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昆明东磷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5332.27元(本金80750.60元,逾期付款损失1275.85元,**履行债务利息1271.82元,案件受理费909.00元,执行费1125.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