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

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辽某某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071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新立外商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69266728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辽***精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4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辽***精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1889.78元(本金20800.00元,逾期付款损失384.54元,**履行债务利息331.24元,案件受理费160.00元,执行费214.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