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

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淄博成德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成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88号***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住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上诉人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成德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4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