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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1159号
永宁县***建工达建材经销部:
申请人永宁县***建工达建材经销部与被申请人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6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永宁支行XXXX账户存款;永宁县信用联社营业部XXXX、XXXX账户存款,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160万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完毕(详见回执),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6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