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82民初3394号
原告:大航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住所地扬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大航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2024年11月1日,原告大航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航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8元,减半收取1099元,由原告大航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