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市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某某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甘0302民初34号 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阳,该公司职员。 被告:**市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阳、被告天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金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天都公司偿还原告为其垫付款399539.70元(其中货款346151.50元、利息31514.20元、诉讼费14000元、***行金7874元)及经济损失6807.16元(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的利息),以上总计406346.86元。2、要求被告金化公司按上述总额的35%即对142221.4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建投公司按上述总额的45%即对182856.09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6日**威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天都公司、**建投公司、金化公司、中铁物流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天都公司、**建投公司、金化公司、中铁物流公司连带偿付**威通物流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及诉讼费合计391665.70元;判决生效后,**威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原告中铁物流公司对上述391665.70元及***行金7874元,合计399539.70元债务,履行了全部清偿义务,原告出资比例为20%,原告有权就超出部分向上述三被告追偿。另三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在支付上述款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利息6807.16元。 被告天都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金化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建投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诉讼请求有异议。**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债务已全部转让给天都公司,**建投公司已付出5000多万的款项,每年政府还补助原告200万用于支付欠款,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承担付款责任。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铁公司章程、注销登记通知、**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书及出具的收款凭证,被告**建投公司依法提交了**中铁物流公司清算小组的股东会决议、注销清算报告及**市人民政府45号会议纪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原告中铁物流公司、金化公司、**建投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中铁物流公司出资600万,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金化公司出资1050万,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建投公司出资1350万,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章程同时规定,各股东按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承担责任。2011年12月,**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决定解散,并成立了清算小组。2012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45号会议纪要决定:**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整体划归金化公司,由金化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都公司进行管理运营。**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已有债务中,**建投公司从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贷款注入的1930万元,仍由**建投公司承担;硫酸管道工程欠款由天都公司承担偿还。2013年4月3日,**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清算被注销工商登记。2015年**威通物流有限公司诉天都公司、**建投公司、金化公司、中铁物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金川区人民法院,金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威通物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03民终117号判决书,判决:天都公司、**建投公司、金化公司、中铁物流公司连带偿付**威通物流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及诉讼费合计391665.70元;判决生效后,**威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原告中铁物流公司对上述391665.70元及***行金7874元,合计399539.70元债务,履行了全部清偿义务。原告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现原告剔除其应承担的20%份额,就超出份额向上述各被告追偿。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全部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原告中铁物流公司、金化公司、**建投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全部整体划归天都公司后,其管理运营由天都公司负责,工程欠款应由天都公司承担。但因中铁物流公司、金化公司、**建投公司作为原**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对该公司的债务进行清算,便将该公司注销,故**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欠**威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货款判决由天都公司中铁物流公司、金化公司、**建投公司连带清偿。现中铁物流公司独自履行了**威通物流有限公司406346.86元的债务,其有权向该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天都公司追偿,其对天都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金化公司、**建投公司是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者,二公司对上述债务应按其对**中铁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比例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金化公司、**建投公司的诉讼请求,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在支付上述执行款后因天都公司未及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利息6807.16元,亦应由上述三被告相应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市天都化工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为其垫付款399539.70元(其中货款346151.50元、利息31514.20元、诉讼费14000元、***行金7874元)及经济损失6807.16元,以上总计406346.8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被告甘肃**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35%即对142221.4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的45%即对182856.09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5元,由被告天都公司、金化公司、**建投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